“水污染防治的问题就出在体制上,治污不治水,治水不治污,这个问题不解决,污染问题就会是老样子。”正在此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路明委员在审议时如此坦言。
北京市从1997年开始对官厅水库实施工程改造,治理后门头沟的水变成三类水。路明今年就北京官厅水库的修复和水污染治理前后情况进行了对比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体制比什么都重要”。
他建议在草案总则关于防治的原则部分再加两句话:一是从源头抓起,二是加上“治理水污染一定要按水系的自然规律统一治理”。“现在的治理大都是末端治理,重视污水处理,如果不从源头抓起,后面治理的难度就会加大。”路明强调说。
草案对制定水污染排放标准作出了规定。路明对此表示赞同,他同时指出,“现在我们有个概念,叫‘达标排放’,所谓达标排放的水仍然是劣五类的水。这个水仍然是有污染的。”
“从国情出发,经二级处理的水,要经过湿地系统、土地系统进行深度处理。如果说用电能深度处理,减少了污染排放,却浪费了更多的能源。”他说:所以排放标准的问题要再细化一点,要规定得更明确。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应当长期享有
草案第7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区域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倪岳峰委员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但是目前的写法似乎是在扶贫。生态补偿不是扶贫,是上游地区应当享受到的补偿,即使上游地区经济有所发展,补偿政策仍应享受。”他建议删除“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这几个字。
草案第5条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韦汝勤说,“这一规定把该地区行政官员的政绩和当地水环境的好坏联系起来,就能促使他们积极采取一些措施和方法,改善水环境的状况。

